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吕民一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与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下安村。法定代表人孔奇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靳慧民,董事长。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东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3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