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南县管理部与被执行人刘铁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南县管理部,刘铁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167号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南县管理部。法定代表人聂进水,系该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欣,男,汉族,系该部职工。被执行人刘铁保,男,系商南县试马镇白鸡小学教师。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南县管理部与被执行人刘铁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督促刘铁保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刘铁保送达了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刘铁保未提出异议,并于2015年9月2日已经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申请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南县管理部已向本院出具了执行清结的证明。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刘铁保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督字第00009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