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国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啟洲、陈治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王某甲2009年经网络相识,2011年7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因我们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900元。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婚生子王某乙出生于××××年××月××日。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们之间是有感情的,离婚对孩子成长也不好,我不同意离婚。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2009年经网络相识,2011年7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因两人生活习惯上有些差异,故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此,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因家庭琐事常有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张某请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