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马某。被告:葛某甲。原告马某与被告葛某甲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晓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被告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葛某乙,××××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葛某丙、葛某丁。结婚前双方感情不行,婚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夫妻关系也一直不好。2008年原、被告提过离婚,但没有离成,后来又有了双胞胎儿子,原告想维持生活,但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在家夫妻也没有话说。现被告不出去挣钱,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不尽一个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被告的所作所为已彻底伤透原告的心,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葛某甲辩称:原、被告因结婚多年,又生育有三个孩子,被告一直感觉没有到离婚地步,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现在也找了工作努力打工挣钱,让原告再给被告一个机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葛某乙,××××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葛某丙、葛某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离婚,婚生子女如何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情况及如何分割。围绕以上争议焦点,原告马某、被告葛某甲均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婚后曾长期在外打工,2014年以来被告没有外出打工挣钱,因生育了三个子女家庭负担较重,夫妻为家庭生活琐事矛盾不断,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阜城镇安康小区8号楼2单元102室楼房一处,该楼房系分期付款购买,已经付款100000元。尚欠剩余房款约12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育有三个子女,有一定感情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不当然会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双方应多加沟通和谅解,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葛某甲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