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席永华与李自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永华,李自妮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席永华,男,193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自妮,女,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永华与被告李自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永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席永华负担50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东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