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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席永华与李自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永华,李自妮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席永华,男,193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自妮,女,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永华与被告李自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永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席永华负担50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东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