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陈士中与宋学庆、袁淑云、王成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中,宋学庆,袁淑云,王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陈士中,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太平村后邴家屯。被执行人宋学庆,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太平村得水屯。被执行人袁淑云,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太平村得水屯。被执行人王成顺,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德祥乡太平村得水屯。本院在执行陈士中与宋学庆、袁淑云民间借贷纠纷(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成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7,599.00元人民币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