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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一终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明林、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林,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养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阜阳市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学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明林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阜阳市华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明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明林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明林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张明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世如代理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季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