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友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煌,绰号“大友”,男,成年,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作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煌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2月初开始在其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百二两村日杂铺内,提供赌具开设一麻将赌场供他人聚赌,并从中抽水获利。2015年3月1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王某朝、王某平、王某高、林某金(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查扣赌资人民币2860元及赌具麻将牌一副。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林某煌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朝、王某平、王某高、林某金等人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煌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煌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煌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焕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赖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