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付雪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53号罪犯付雪春,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汀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雪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20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三刑执字第564号裁定,将罪犯付雪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546号裁定,将罪犯付雪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雪春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1.6分。之前减刑已缴纳罚金已缴纳完毕,本次减刑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雪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雪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金生审判员张雄代理审判员邱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