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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雍徽与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雍徽,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9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雍徽,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兴庐产业园7号楼6层,组织机构代码:74675735-X。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710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1280-3。法定代表人:吕戈,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雍徽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3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雍徽申请再审称:本人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未进行实体处理,二审法院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雍徽就本案所涉纠纷已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2012)蜀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后,雍徽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理由另行起诉,系重复诉讼。据此,二审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雍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雍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