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希淼与郭仲娟、刘景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淼,郭仲娟,刘景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王希淼,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生,住天津市。被告郭仲娟,女,1979年3月6日生,住无棣县。被告刘景良,男,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淼诉被告过仲娟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因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希淼诉被告郭仲娟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