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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德岁与高乃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岁,高乃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52号原告:高德岁,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王守军,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乃球,男,194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韩光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德岁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