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青财、盛美青与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青财,盛美青,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5)东执民字第3439号申请执行人陈青财。申请执行人盛美青。被执行人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孝富,执行董事。原告陈青财、盛美青与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青财、盛美青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查明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与土地证目前均无法过户,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3439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