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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眉山市。组织机构代码:62116841-2号。委托代理人:吴盛均。被执行人:郑秀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6日,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及利息共计3997.37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70元并支付申请人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