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万卫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卫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86号罪犯万卫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卫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东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万卫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卫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万卫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万卫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