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立娟与白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娟,白玉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20号原告王立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钟晓军,黑龙江金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涛,黑龙江金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玉德,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王立娟与被告白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志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晓军、被告白玉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娟诉称,双方多年以前就合作做暖气片生意,截止到起诉时白玉德欠王立娟16万余元,分若干张欠条。其中一张是2013年6月28日的38,940元,是白玉德签字;第二张是2013年7月29日的2,363元也是白玉德签字;第三张是2013年7月31日的117,000元,是白玉德儿媳妇签的被告名字,后其补签,王立娟多次找白玉德催要欠货款,迄今未还。诉讼请求:1、判令白玉德归还拖欠的货款158,303元;2、本案诉讼费由白玉德承担。被告白玉德辩称,不欠王立娟货款,双方之间欠的是货物,货物质量有问题王玉德没有回收,现按照价格折算成钱主张,本人不同意。并且王立娟提供的暖气片不符合要求,因此给工程造成了损失,工地罚款5万元,而且给原告偿还过2万元,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王立娟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证据:欠条3张,证明白玉德欠王立娟货款158,303元。白玉德对王立娟提供的证据当庭质证,并发表以下意见:对证据无异议。白玉德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据一、收条、欠条、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共5张(复印件),证明白玉德向王立娟偿还过49,846元;证据二、7月7日的库单及罚款通知(复印件),证明王立娟给白玉德造成经济损失55,127.5元;证据三、发货清单(复印件),证明白玉德没有长期不偿还欠款。王立娟对白玉德提供的证据当庭质证,并发表以下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的确已经收到白玉德偿还的49,846元;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复印件,证明效力有问题,与本案无关。通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本院认为:王立娟提供的欠条客观真实,白玉德无异议,能够证明白玉德欠王立娟货款的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白玉德提供的证据一,虽为复印件,但王立娟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二、三,因系复印件,王立娟提出异议,白玉德未提起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白玉德与王立娟做暖气片买卖生意,由王立娟将旧暖气片出售给白玉德,白玉德喷漆翻新后再出售给他人。白玉德分别于2013年6月28日、2013年7月29日、2013年7月31日向王立娟出具欠条,合计金额为158,303元。后白玉德偿陆续向王立娟偿还49,846元。本院认为:王立娟与白玉德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白玉德承认王立娟已经提供货物,白玉德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货款,未按照约定给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本院对王立娟要求白玉德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白玉德抗辩王立娟提供的暖气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自己被罚款造成损失,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玉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王立娟货款108,4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王立娟负担498元,由被告白玉德负担1,23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立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