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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26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石贤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贤磊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6219号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1至4层40-1内1层01。法定代表人綦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先,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晓亮。被告石贤磊。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美合公司)与被告石贤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先及石贤磊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合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宾利品牌汽车在北京地区唯一合法的经销商及宾利品牌汽车4S店。石贤磊是域名为www.bj-binli.com及www.binli-4s.com网站的所有者,石贤磊在该两个网站上冒充北京宾利4S店、宾利汽车北京销售店,其行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我公司作为宾利品牌汽车合法经销商的权利。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贤磊:1、停止在域名为www.bj-binli.com的网站及域名为www.binli-4s.com的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对侵权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有效措施;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公证费2060元。被告石贤磊答辩称:我同意美合公司的起诉意见,我已经将涉案两个网站关闭了。经审理查明:美合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含销售进口宾利品牌汽车;销售兰博基尼品牌汽车;保险兼业代理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载明,上海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中包含美合公司。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5日出具《关于同意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同意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宾利汽车公司宾利品牌进口汽车总经销商,从事该品牌汽车分销(不含零售)业务,销售汽车零部件、维修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其他配套产品,技术支持、售后服务”。2014年,美合公司与大众公司签订《宾利品牌进口乘用车经销商协议》,约定大众公司授权美合公司作为其非独家经销商,在北京市区域内开展与宾利品牌汽车、服务有关的市场营销和销售活动,并提供售后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5月21日,大众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称大众公司为英国宾利汽车公司宾利品牌进口汽车总经销商,从事该品牌汽车分销(不含零售)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公司仅授权美合公司为北京地区经销商,经营范围为北京市。2015年8月24日,大众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称大众公司为英国宾利汽车公司宾利品牌进口汽车总经销商,美合公司为大众公司宾利品牌进口汽车北京地区唯一授权经销商。域名为bentleybj.com的网站是美合公司销售宾利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2013年2月28日,登陆该网站,首页顶端中部有BENTLEY及图的品牌标识,标识下方设有“宾利北京”、“宾利汽车”、“维修服务”、“展厅信息”、“联系我们”等栏目分类,中部展示了宾利品牌的汽车图片,底部右侧显示有“版权所有宾利北京”的信息;依次点击“宾利北京”下的“耀来集团”、“宾利汽车”、“维修服务”、“展厅信息”、“联系我们”等栏目分类可以进入对应页面,对应页面顶端中部均有BENTLEY及图的品牌标识,中部显示有宾利汽车、宾利汽车维修、展厅等图片,并附有宾利汽车品牌故事、服务项目、展厅地址等信息,底部均显示有“版权所有宾利北京”的信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429号公证书。域名为bj-binli.com的“宾利之家”网站由石贤磊注册经营。2015年4月21日,登陆该网站,首页顶端左侧有宾利图形的品牌标识,标识右下方设有“Bentley”、“宾利世界”、“慕尚”、“新飞驰”、“欧陆系列”、“预约保养”的栏目分类,中部展示了宾利品牌的汽车图片,其中在“关于我们”下方显示有“宾利4s店宾利汽车北京销售店,北京宾利4s店是亚洲最大的宾利旗舰店,北京宾利4s中心店提供:宾利飞驰,宾利欧陆GT,宾利雅致……等多种车型以及宾利(bentley)车型销售服务和高标准的售后服务中心,将在每一个细微的专业服务中获得满足……”的文字介绍,底部有“Copyright2010北京宾利4S店销售中心北京宾利4S店电话Allrightsreserved”的信息;依次点击“宾利世界”、“慕尚”、“新飞驰”、“欧陆系列”、“预约保养”等栏目分类可以进入对应页面,对应页面顶端左侧均有宾利图形的品牌标识,中部显示有宾利品牌汽车图片、宾利维修团队介绍、联系方式等信息,底部均显示有“Copyright2010北京宾利4S店销售中心北京宾利4S店电话Allrightsreserved”的信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920号公证书。域名为binli-4s.com的“宾利知识”网站由石贤磊注册经营。2015年4月21日,登陆该网站,首页顶端左侧有宾利图形的品牌标识,标识右下方设有“宾利首页”、“宾利动态”、“车型展示”、“售后预约”、“联系宾利”的栏目分类,中部展示了宾利品牌的汽车图片,其中在“宾利北京”下方显示有“北京宾利4s店成立于2002年,是宾利北京授权经销商,北京宾利4s店是亚洲最大的宾利旗舰店,北京宾利4s中心店提供宾利飞驰、宾利欧陆GT、宾利雅致……等多种车型以及宾利(bentley)车型销售服务和高标准的售后服务中心,将在每一个细微的专业服务中获得满足……”的文字介绍,底部有“Copyright2010北京宾利4S店销售中心北京宾利4S店电话Allrightsreserved”的信息;依次点击“宾利动态”、“车型展示”、“售后预约”、“联系宾利”等栏目分类可以进入对应页面,对应页面顶端左侧均有宾利图形的品牌标识,中部显示有宾利品牌汽车图片及销售信息,底部均显示有“Copyright2010北京宾利4S店销售中心北京宾利4S店电话Allrightsreserved”的信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919号公证书。石贤磊认可美合公司是宾利品牌进口汽车北京地区唯一授权经销商,并表示其做上述网站是为了宣传,其在店里摆放的车也是从美合公司提出来的,并没有实际销售出去车辆。美合公司表示不清楚石贤磊的进货渠道,其与石贤磊之间没有经销协议,也没有授权石贤磊做涉案的网站。石贤磊认可其与美合公司没有经销协议,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汽车来源。诉讼中,石贤磊关闭了涉案域名为bj-binli.com及binli-4s.com的两个网站。美合公司为本案共支出公证费2060元。以上事实,有《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津商务资管审[2012]209号文件、《宾利品牌进口乘用车经销商协议》、《证明》、(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429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919号公证书、(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920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津商务资管审[2012]209号文件、《宾利品牌进口乘用车经销商协议》及大众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美合公司是北京地区唯一获得授权的宾利品牌进口汽车经销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明确规定,该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案中美合公司与石贤磊均从事宾利品牌汽车销售,两者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根据大众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称其仅授权美合公司为北京地区经销商,且石贤磊认可美合公司为北京地区唯一合法的宾利品牌汽车经销商,可以认定石贤磊并未取得宾利品牌汽车总经销商的销售授权。石贤磊以bj-binli.com及binli-4s.com为域名注册网站用于商品宣传,该两个网站与宾利北京官方网站相比,页面顶端均使用了宾利图形的品牌标识,内容中使用了多幅宾利汽车的图片,并宣传其为北京宾利4s店,其是宾利北京授权经销商,主观上存在攀附宾利北京官方网站、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域名为bj-binli.com及binli-4s.com的网站上的商品来源于宾利品牌汽车获授权的经销商,从而对石贤磊的经营范围、服务质量和技术能力产生误认,可能侵占美合公司作为宾利品牌汽车获得授权经销商的市场份额,故石贤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虚假宣传,构成对美合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石贤磊已经关闭了涉案域名为bj-binli.com及binli-4s.com的两个网站,本院对此不再处理。关于赔偿损失部分,因美合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石贤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损失或石贤磊基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获利情况,故本院将依据石贤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经营商品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美合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贤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二、被告石贤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费二千零六十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石贤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1元,由原告北京美合振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90元(已交纳),由被告石贤磊负担33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巫 霁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莹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