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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初字第65号原告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街71号。法定代表人种立江,董事长。被告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冶金街中板里。法定代表人张厚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阳公司)与被告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阳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8854255元的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赫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8854255元的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原名“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厂)”)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东环路南侧房屋一座(产权证号:鸡冠房字第0779**号);三、查封原告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原名“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厂)”)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街71号房屋一座(产权证号:鸡冠房字第0596**号);四、查封原告鸡西赫阳燃气有限公司(原名“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厂)”)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东环路南侧房屋一座(产权证号:鸡冠房字第0779**号)。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正常生产、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权属,不得擅自出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雪清代理审判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都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