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金德元与燕羿霖、刘友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金德元,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5日。被执行人:燕羿霖,男,汉族,生于1995年2月1日。被执行人:刘友群,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8日。本院在执行金德元与燕羿霖、刘友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