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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支明水与于泽明、代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明水,于泽明,代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支明水,男,1953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于泽明,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敦化林业局保中林场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代丽英,女,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支明水诉于泽明、代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明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已自行和解,原告支明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明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余167.50元,由原告支明水负担。审判长  郭和玲审判员  张克明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