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东海、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跟随原告抚养或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郑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让我同意,应该答应我两个条件:1、给我100万元钱我走人;2、原告工资金额的一半给小孩抵抚养费,小孩跟我生活并由我抚养,抚养费80万元钱一次性到位,两套房子及一辆小轿车归我。否则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刘某甲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年××月××日,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对象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质证、认证,被告郑某对原告刘某甲举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9年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刘某乙(2009年因病去世)。××××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刘某丙。××××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吵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有子女,家庭格局相对稳定。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之程度。只要今后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相包容,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明哲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