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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三渡黄家扁煤矿与围合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江县三渡黄家扁煤矿,绥江县围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绥江县三渡黄家扁煤矿。被执行人绥江县围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29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1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知情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绥执字第50��案件。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方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