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国军与何唤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国军,何唤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军,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浦东一区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704243559。被执行人:何唤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军与被执行人何唤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唤楚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款5555547.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795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0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