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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世纪路支行,王森,成晓强,成刚,陈广民,赵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世纪路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被执行人王森,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七路30号内1-4-502。被执行人成晓强,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赵庄村25号甲1。被执行人成刚,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赵庄村15号。被执行人陈广民,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被执行人赵慎明,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赵庄村170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世纪路支行诉王森、成晓强、成刚、陈广民、赵慎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80606.4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