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16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22时50分,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沧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第38号灯杆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孔甲相撞,致孔甲倒地。后沿沧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胡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与倒地的孔甲相撞,造成孔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弃车逃逸。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6月6日3时,被告人刘某甲到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自首。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乙、胡某、刘某丙、边某、孙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无证驾车肇事致孔甲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车肇事,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侯新审判员夏丽萍审判员龚长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肖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