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斌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64号罪犯刘斌,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5)李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不得假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斌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2次,嘉奖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斌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1993年7月3日因盗窃罪被原沧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1998年11月3日因盗窃罪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月11日减刑释放;执行机关于2011年7月14日给予该犯禁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斌能认真遵守��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累犯,被执行机关禁闭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23日至2023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