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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天军诉被告盛建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军,盛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徐天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盛建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徐天军与被告盛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徐天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天军撤回对被告盛建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