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天军诉被告盛建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军,盛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530号原告徐天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盛建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徐天军与被告盛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徐天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天军撤回对被告盛建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