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初字第0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继生与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生,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264号原告陈继生,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贤英,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655号(清河水岸6栋1楼1号2-1),组织机构代码79073666-0。法定代表人张成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小辉,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生与被告重庆巨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继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继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陈继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见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