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祥诉被告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祥,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王凤祥,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邹国富,男,1956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尔罗斯大路147号,组织机构代码:729581997。法定代表人:邵兵。被告吉林省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郭旗街529号,组织机构代码:77421280-8。法定代表人:于湘。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兴原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3070806110124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祥诉被告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王 爽人民陪审员 付桂芳人民陪审员 王大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