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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罗 葳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吴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