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罗 葳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吴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