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民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亢欣与被告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欣,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326号原告亢欣,男,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专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朱蕊,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永胜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孔令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必成,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亢欣与被告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亢欣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亢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欣撤回对被告宁夏德鑫汉克集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亢欣负担。审判员  易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晓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