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94年10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辉,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某,男,生于1990年5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曾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