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宗印与吴志强、陈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陈宗印,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杜志高,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强,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陈文彬,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印诉被告吴志强、陈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印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彬的起诉,于2015年8月30日再次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宗印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陈宗印负担。审判员林海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