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金友与郝玉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友,居民。委托代理人单体海,居民。被执行人郝玉国,居民。原告王金友诉被告郝玉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郝玉国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00元。逾期后,郝玉国未履行给付义务,王金友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郝玉国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郝玉国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人响水农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查明被执行人郝玉国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郝玉国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人响水农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响水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邱 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