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与吕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吕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吕桂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29。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桂霞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第一支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桂霞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