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艳美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美,孙佳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46号申请人刘艳美,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邵吉花,系刘艳美的母亲。申请人孙佳晗,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刘艳美、孙佳晗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艳美、孙佳晗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聚国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朱桥镇沟子杨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梁政字第27-130057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1130057号】,由甲方刘艳美继承,归甲方刘艳美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