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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石克伟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石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被告人石克伟,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淅川县镇村组号。1994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1年6月6日经减刑释放;2006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4月12日经减刑释放。2011年7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克伟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克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宣判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28日以(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克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一、关于抢劫事实2011年5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石克伟骑自行车至广东省汕头市区镇纸塑工艺厂宿舍附近欲行盗窃。石克伟将自行车放于围墙外的草丛,翻墙进入院内,随后进入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43岁)、宋某某(女,时年41岁)夫妻的房间。王某甲、宋某某发现后,石克伟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对二人进行威胁。王某甲将石克伟抱住,宋某某持木椅砸向石克伟的头部。石克伟持弹簧刀朝王某甲头部、右胸部等处捅刺数刀,又朝宋某某胸部、手臂等处捅刺,致王某甲心脏被贯通刺破而当场死亡,宋某某受轻伤。后石克伟翻墙逃离。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石克伟翻墙逃跑时围墙边窗户上提取石克伟的血迹,围墙顶上提取石克伟留下的圆领衫,从圆领衫上提取被害人宋某某的血迹,从围墙外草丛提取石克伟作案时所用的自行车;证人颜某某、杨某、王某乙、王某丙、余某甲等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检验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石克伟亦供认。足以认定。二、关于强奸事实2011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石克伟携带弹簧刀攀上汕头市区镇玩具厂宿舍楼二楼阳台,进入房间欲行盗窃。石克伟见房内只有被害人许某甲(女,时年20岁)一人睡觉,遂生强奸之念,即持弹簧刀对其威胁并实施强奸,后翻墙逃离。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许某甲体内检出被告人石克伟的基因物质,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许某乙、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DNA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石克伟亦供认。足以认定。三、关于盗窃事实2011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石克伟至汕头市区镇村祠堂东巷横东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价值2160元的豪剑牌摩托车1辆。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石克伟处扣押的被害人陈某某的豪剑牌摩托车,产品合格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石克伟亦供认。足以认定。四、关于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抢劫事实2011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石克伟携带弹簧刀翻墙进入汕头市区镇玩具厂欲行盗窃,进入该厂员工宿舍A204房间后,见房内有女工睡觉,即生猥亵、强奸之念。石克伟持弹簧刀进行威胁,先后强行猥亵被害人崔某甲(时年16岁)、年某(时年19岁)、年某甲(时年18岁)、年某乙(时年18岁),并强奸年某甲因故未遂。石克伟劫得崔某甲、年某的手机各1部(价值合计1125元)后逃离。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年某甲双层床支柱上提取被告人石克伟的指纹,从石克伟处提取被害人崔某甲、年某的手机及作案工具弹簧刀;证人王某、余某乙、崔某乙、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甲、年某甲、年某乙、年某的陈述;指纹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石克伟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克伟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所犯抢劫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第二审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54号对被告人石克伟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成飞代理审判员  杜军燕代理审判员  赵 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延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