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温晓锋与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晓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863-1号起诉人温晓锋(公民身份号码×××),男,住延寿县。2015年8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温晓锋的起诉状,温晓锋诉请被起诉人黑龙江省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入住时代收的燃气费、房产证契税,并按照购房合同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经审查,燃气费和房产证契税的收取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专门的企业和行政单位收取。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讼请求,属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行政规章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温晓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学东审 判 员 金景楠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