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非法拘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呈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书记员李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间,小张(身份信息不详,另处)向被告人李某某借了20000元钱后转借给田某某用于赌博,后田某某未归还该笔款项,并一直躲避。2015年3月11日,小张找到田某某,并一直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其还钱。3月13日晚20时许,小张将田某某带至昆明市呈贡区天润康园广德苑C栋2单元1301室,将田某某交给李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看管。在此期间,李某某和王某某对田某某实施殴打。次日,李某某和王某某将田某某带至昆明市呈贡区柏枝营幸福小区20栋3单元501室进行看管,直至当天20时许,田某某被民警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二名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4日15时许,龙街派出所接报警人报警称:其哥哥打电话来说在呈贡小米酒店被人带走,并让其交钱赎人。民警接警后即赶往现场调查,后民警在呈贡区柏枝营小区瑞音岛KTV门口将涉嫌非法拘禁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2015年5月18日12时许,民警至呈贡天润康园小区小米酒店那一栋的1301室将王某某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王某某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无犯罪前科。(3)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田某某在2015年3月13日被“小鬼”等人胁迫后从银行取出了11000元。(4)谅解书及收条,证实:田某某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家属赔偿17300元,田某某对二名被告人表示谅解。2、证人证言。(1)曾某证实:今年过年的时候在老家和玉叔说好他来昆明和玉叔一起做双飞粉。2015年3月13日他到昆明后打电话给玉叔,玉叔当时在电话里发火,好像说话不方便,后来玉叔来西部客运站找他。有三个男子和玉叔一起坐着一辆越野车来接他,然后他就跟着到一个农行那里,玉叔跟那两个男子进去取钱,因为玉叔欠他2000元钱,他就跟着进去,见玉叔取了一万多元,他就叫玉叔还点钱,玉叔给了他500元,自己装了500元,剩下的一万多元钱给了跟进去的那两个男子,然后他们到了一个叫小米的酒店,后几人叫他回去了,并把他送到地铁站,他就回杨家地住处。一直到2015年3月14日早上,玉叔打电话求救,叫他凑钱,当时玉叔说被人折磨了一晚上。然后他就打110报警。(2)晋某某证实:2015年3月14日晚上,他和郑某、毛瓜(王某某)、小耿、一个四川男子五个人一起到柏枝营里面的一家饭店吃饭,那个四川男子是小耿叫着去的。在吃饭喝酒期间,他听见那个四川男子在不停的打电话,大概内容好像是差小耿钱,叫人送钱来。后“大侠”也一起来和他们吃饭。吃完饭一起到小关家喝茶,那个四川男子接了个电话后就和小耿说:他朋友送钱来了。接着小耿就独自下楼去拿钱,过了四五分钟还没回来,毛瓜就说下楼去看看,后他们就打算回家。刚到楼底下,他们就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了。(3)郑某证实主要内容与晋某某所述一致。3、同案人缪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小勇打电话去天润康园煮饭吃。当天19时许,他买了菜到天润康园13楼1301室,他、小耿和小勇三个就在房间内煮饭吃。吃完饭小耿接了个电话问:到哪里了。后过了10多分钟,他看到有两个陌生人进来,一个是会泽方向口音,一个是四川口音的。后他看见会泽口音的男子和四川口音的男子吵了起来,会泽口音的男子站起来用手巴掌打在四川口音男子的身上,小勇也站起来用巴掌打了那个四川口音男子的脸部四、五下。小耿、小勇、会泽口音男子都对那个四川口音男子说,赶紧整点钱来,具体说多少,他也不知道,他们说了两三次,会泽口音男子就说要去医院先走了。小耿问那个四川人为什么不打电话找钱,那个四川人没说话,眼睛看着小耿,小耿就用巴掌打了那个四川人四、五个耳光,让那个四川人去沙发边蹲着,并叫对方赶紧打电话找钱,打电话必须开着免提。那个四川人就不停打电话。大约23时许,他就睡了。到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的时候,小耿和小勇继续喊四川口音男子打电话找钱。他睡到9点左右刚起来,看到小耿用自己的泡沫底夹脚拖鞋向四川男子的脸部打了四、五下,小勇在旁边乱骂那个四川男子,到了11点多,吃完饭小勇开着本田车拉着他、小耿、四川男子去雨花毓秀小区喝冷饮,快到的时候,小耿看着四川男子没打电话找钱,又用拖鞋打了对方的脸部两下。到了四五点的时候喝完冷饮,去到他家玩着,到了18时许,他老表约去吃饭,他就走了。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实:五个月以前,他在昆明市官渡区回龙村大棚里面参与赌博,输了没有钱后就在现场找一个叫“小鬼”的男子借了二万元钱,三分的利息,就是借一万元钱每天要付三百元的利息。当时他和小鬼约定好马上就还,但是他没有钱还,也没有和对方联系。到了案发六天前,他在小西门买手机,走在路上的时候就被“小鬼”看见,把他带上了对方开来的黑色越野车上,车上一共有四个男子。“小鬼”叫他还钱,并叫他打张十万元的借条,后来商量好打张八万元的借条。他叫女网友帮他写了张八万的借条给“小鬼”。但是“小鬼”说必须找钱来,否则不让他好过。后他们让女网友下车,“小鬼”他们就开着车在昆明市绕来绕去,四个轮着打他,晚上去了官渡区的金森丽水洗澡,第二天中午,对方又开车带他出去让他找钱,晚上又去到一个叫水天温泉的桑拿室,次日又喊他找钱,逼他打电话借钱,晚饭后在一个宾馆开了一间房。到了12号凌晨的4点多他偷偷的跑掉了,到了当天天快黑的时候,他又被对方找到,把他拉去一个没人的地方,在车上用巴掌打他的头和脸。到13日的早上,他打电话给曾某,喊曾某帮他找钱,但没找到,他就让曾某在日新路那边玩着,后来接到曾某,对方不停的逼着他找钱,他最后让妻子筹了一万元钱打给他,在13日下午16时许他们在日新路旁边的一个工商银行取了11000元钱,他拿了一万元钱给那个驾驶员,拿了500元给曾某,自己留了500元,到了下午19时许对方四个人就把他带到了呈贡的一个小米酒店旁边的小区房的13楼的一间房里,小鬼送他上去,房间里有三人就是他辨认出来的第一组照片中的5号、二组照片中的7号和三组照片中的6号。小鬼吃了碗饭后就走了。7号用手打他的头部好几下,6号用拖鞋打他的头部几下,用脚踢了腰部几下,让他蹲在地上,让他不停的打电话找钱。到了第二天早上上厕所的时候他打了个电话给侄儿子曾某,叫曾某帮他报警。吃完中午饭后,曾某打电话说钱找到了,对方让把钱送来呈贡。后去呈贡广场一个冷饮店喝东西,喝了东西后带他去了瑞音岛背后的小区的一个房间里。后又来了两个男子,晚上吃完饭后又回到之前的房子,对方还是催钱。一个小时后,曾某到了,6号出去拿钱,拿着他的手机出去,出去几分钟,7号打出去的那个人的电话打不通,觉得不对劲,说出去看一下,后打电话来说没有见到人,最后屋子里的人都一起出去看,下楼到了瑞音岛路口就被警察找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小张找他借了两万元钱,然后告诉他把钱借给了一个叫妖儿的四川人,之后他经常找小张要钱,小张说借钱的人跑了,他让小张自己去把人找回来把钱还给他。2015年3月13日下午17时许,小张打电话说差钱的那个人找到了,说带下来让他自己要,小张是担保人。他就让小张把人带下来,带到呈贡区天润康园小区门口。当天18时许,小张带着差钱的那个男子来到呈贡天润康园广德苑C栋2单元1301室,小张吃完饭就走了。他就喊妖儿赶紧打电话找钱来还,让对方开着免提打电话。妖儿打了好几个电话也没有借到钱,他生气就让对方蹲在沙发旁边的墙角继续打电话找钱。到了23时许,对方借不到钱还在电话里骂,他就站起来用右手掌打了对方左眼、右眼侧边几下,又随手拿起沙发边的拖鞋打了对方头部十多下。第二天,他又叫对方接着打电话找钱,叫对方吃饭也不吃,小勇听后生气了就用巴掌扇在妖儿的头上,扇了两三下。后四人吃过中饭后出去喝冷饮。到了16时许,妖儿说钱找到了,但是要晚上才能送来。后又回到小关家幸福小区20幢3单元501室玩着等送钱来。吃完饭妖儿说其兄弟送钱来了,他让对方送到瑞音岛。他就用妖儿的电话和对方联系了去拿钱,后来他就被警察抓获了。(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前的一天晚上,他、李某某、小关(缪某)三个人去天润康园广德苑小米酒店的那一栋的2单元13楼1301室一起煮饭吃。在吃饭前李某某打了个电话,具体说了什么不知道。天刚黑的时候,来了两个男子,一个是差李某某钱的男子,另一个不知道名字。一起吃完饭,那个不知道名字的人就走了。后来他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睡着了。到了第二天的11点左右,四个人吃了饭后就去雨花毓秀小区旁边的一个冷饮店喝冷饮,差钱的那个人在冷饮店外面,后他就去打麻将了,但是没有打成。到了18时许,李某某打电话喊他去吃饭,后来他、郑某、晋某某、李某某、还有差李某某钱的那个男子一起去饭店吃了饭。饭后又去柏枝营小区缪某家里喝茶,他就去找同学玩去了。天黑的时候,缪某打电话说是李某某他们可能被警察抓了。后又供述:差李某某钱的那个男子是当天天快黑的时候来的。他喊那个外省人吃饭,对方不吃,他当时用手打了对方脸上一巴掌,李某某来拉着他,后来他就在沙发上看电视睡觉了。6、鉴定意见。证实:田某某伤情为轻微伤。7、辨认笔录。证实:田某某辨认出缪某、王某某、李某某就是将其拘禁于昆明市呈贡区天润康园小米酒店旁小区十三楼房间内的人。其中缪某在拘禁期间没有动手打过他,王某某在拘禁过程中用拳头打了他头部七、八下,李某某在拘禁过程中用拖鞋和手巴掌打了他头部七、八下。同案人缪某辨认出拘禁四川口音男子的小勇就是王某某,小耿就是李某某,被拘禁的四川男子就是田某某。其中小耿在天润康园旁的1301室和黑色本田车上用拖鞋和巴掌打了四川口音男子的头部、脸部,小勇用巴掌打了四川口音男子的脸部。被告人李某某辨认出王某某就是和其一起拘禁妖儿的小勇,缪某就是和其一起拘禁妖儿的小关,田某某就是被其拘禁的叫妖儿的男子。其中其在天润康园广德苑C幢2单元1301室和黑色本田车上用拖鞋和巴掌打了妖儿的头部、脸部,小勇用巴掌打了妖儿的脸部。8、现场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指认出2015年3月13日晚上其和小勇、小关将妖儿拘禁在天润康园广德苑C栋2单元1301室,指认了2015年3月14日17时许其和小关、小勇将妖儿带至呈贡区幸福小区20栋3单元501室,催促妖儿打电话找钱送来的地点。同案人缪某指认出将一名四川口音男子看守在呈贡区天润康园小米酒店那栋的13楼1301室,指认出呈贡区幸福小区20栋三单元501室其家中也是拘禁该名四川口音男子的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法拘禁他人,且殴打被拘禁人,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身体自由权不受非法侵犯,惩罚非法拘禁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昌代理审判员 祁昂人民陪审员 王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苏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