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237-1号原告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德勇,董事长。住所地涿州市。被告重庆市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武,该公司经理。地址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