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莫兰英与李振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莫兰英,个体户。被告李振发,农民。原告莫兰英诉被告李振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赔偿款付清,原告莫兰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兰英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兰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莫兰英负担。审判员欧仕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韦世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