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王兰玉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滨河路*号。负责人:王兰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向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申请宣告付款行为唐山农商银行城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3530677,付款行全称:唐山农商银行城区支行,出票金额:伍佰万元整,出票人:唐山市九洲电站锅炉附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唐山鼎林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6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莉审 判 员 李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