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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董银与崔建忠、孟祥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董银,农民。被告:崔建忠,农民。被告:孟祥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银与被告崔建忠、孟祥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董银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宋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赵志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