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董银与崔建忠、孟祥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董银,农民。被告:崔建忠,农民。被告:孟祥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银与被告崔建忠、孟祥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董银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宋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赵志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