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亢明选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亢明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18号罪犯亢明选,(又名亢二),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作出(1999)枣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亢明选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536号刑事裁定,核准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枣刑初字第31号的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亢明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四年二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0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日止);二○○七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亢明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亢明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亢明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本院认为,罪犯亢明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亢明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