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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笃彬与肖件玉、肖丽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笃彬,肖件玉,肖丽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936号原告(反诉被告)黄笃彬,男,汉族,1947年9月23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先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肖件玉,男,汉族,1954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被告(反诉原告)肖丽妮,女,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唐贤杰,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黄笃彬与被告(反诉原告)肖件玉、肖丽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黄笃彬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被告肖件玉、肖丽妮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笃彬、被告肖件玉、肖丽妮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笃彬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肖件玉、肖丽妮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笃彬负担;本案反诉费用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肖件玉、肖丽妮负担。审判员  周孝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