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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康玉梅与旅顺第一机械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玉梅,旅顺第一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00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玉梅,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旅顺第一机械厂,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水师营村。法定代表人:刘文韬,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曹楠,该厂员工。上诉人康玉梅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玉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玉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玉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康玉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淑萍审 判 员  毕继君代理审判员  郭志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卢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