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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月华与蒋章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华,蒋章具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462号原告:张月华,农民。被告:蒋章具,农民,(系张月华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华诉被告蒋章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蒋章具在安徽明光农商行紫阳支行230638.8元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