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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良彦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良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07号罪犯马良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2)潍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良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2)鲁刑一终字第4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良彦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良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良彦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良彦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良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