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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许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多军人民陪审员  刘会义人民陪审员  冯金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包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