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许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多军人民陪审员 刘会义人民陪审员 冯金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包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