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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高xx诉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高XX,男,1988年生,住翼城县。委托代理人罗芳,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X,女,1991年生,住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5年9月2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周X现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X负担。审 判 长  葛永华人民陪审员  郑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侯春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